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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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政州 債務人 王麗霞
一、債務人陳政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政州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麗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王麗霞為一般保證人,有債權人提出之房貸申請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王麗霞給付逾如
主文所示之範圍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