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300號債權人 黃詩渝 債務人 李思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31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其所欠債務及贍養費,就贍養費部分依所提之離婚協議書所示,係約定每月給付一萬元,依首揭規定,債權人僅得請求已到期而未給付之部分即三萬元。之前所欠之七萬七千元債務部分,係約定每月給付五千元,則債權人亦僅得請求已到期而未給付之部分即一萬五千元。從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未屆清償期部分之給付,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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