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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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黃慶忠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 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9年度易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此部分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而起訴後,告訴人即原告具狀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400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