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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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被告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亞玲 律師被告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之管領人及受指示人涉有刑事失火燒毀他人所有物之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易字第469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