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南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南凱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南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漠視自己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經警攔查後測得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兼衡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被告此次酒後駕車行為係屬初犯,且未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有傷害、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