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債權人 朱邦 上列債權人朱邦因與債務人 郭素蘭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所簽發支票編為4576-9號,清晰之退票理單影本到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