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21號上訴人 江德蘭 被上訴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施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