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陳宗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營業所得之發放日即為民國106年12月31日,又如發放日為106年12月31日,則債務人應於107年1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貴公司請求自106年12月3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皇輝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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