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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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591號聲請人 曹順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曹蔡明學 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211條所定遺囑執行人之聲請指定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曹蔡明學於民國106年9月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路○○號,有被繼承人之戶役政資料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