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債權人三坤車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債權人三坤車體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秀慧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坤車體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自102年12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承上-如同意按一般債務請求利息,併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並補提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13份到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秀慧、 林朝賢 、 詹明輝 均(住彰化縣○○市○○里○○街○○○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