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升鈦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66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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