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妹選任辯護人楊芝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196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30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邱文妹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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