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簡蒼田 被告 簡龍養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馬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