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王金木
王順弘 葉信宏 鄭斯尹 上列原告與幣鏈科技有限公司王伯安林學昌沈易勳羅仁均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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