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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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 翁紹軒 被告 陳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13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3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41頁)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3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