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128號債權人 郭品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中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因民
國110年7月20日後之利率規定最高為年息百分之16,參民法第205條)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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