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126號債權人 李仁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曲俊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10萬元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具有曲俊諺簽名之合夥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11年4月25日」之釋明資料,並確認
利息起算日為「111年4月2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11年4月26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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