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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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893號聲明人吳O英住○○市○○街000巷0○0號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章亜雍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00號)之母,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核閱在卷,聲明人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章亜雍於111年2月21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章亜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章亜雍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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