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第82號、第8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毛重零點伍肆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忠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第82號、第8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毛重0.547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應予更正)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亦明。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非法持有,故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1年5月3日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第81號、第82號、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個(毛重0.5471公克),經送驗後,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6月1日慈大藥字第109060158號函所附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且上開殘渣袋係用以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