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賢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文賢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宜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