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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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96號聲請人 楊嘉弘 聲請人 楊芷瑜 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芷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事項,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與聲請人楊嘉弘、楊芷瑜、楊芷維於聲請狀末所蓋印章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