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21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李美珍 被告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8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9個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27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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