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得來意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得來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黏毓倩」抑或為「丁○○」?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