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保險小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保險小調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子平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
陳明 已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聲請公示
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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