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保險小調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子平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
或 陳明 已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聲請公示
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