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丁○○間93年度北簡字第7163號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其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