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67號債權人 李梅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仲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依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林仲儀住居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