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4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國清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34年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林國清於民國①94年1月14日②94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60,000元②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1月14日②96年3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林國清自民國①95年8月14日②95年3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08,9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林國清已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現金卡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878│建│1729│10000分之10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9層樓房│60│60│平│鋼筋│12│平│全部││││99│西灣里永華路│康市大灣│鋼筋混凝│.1│.1│方│混凝│.8│方││││││233巷26號3樓│段6878地│土造│9│9│公│土造│4│公││││││之2│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57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