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8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之7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6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擔保放款借據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里鎮○○○段│1054│道│39.00│100分之25│├──┼───┼────┼────┼────┼─┼────┼─────┤│002│臺南縣○○里鎮○○○段│1049│建│118.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3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9│臺南縣佳里鎮│臺南縣佳│3層樓房│62│62│42│16│平│鋼筋│23│平│全部││││民安里7鄰77│里鎮三協│鋼筋混凝│.1│.1│.3│6.│方│混凝│.7│方│││││之7號│段1049地│土造│2│2│8│62│公│土造│5│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