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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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光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光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