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陳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43,084元
113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68%
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20%,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
149,922元
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68%
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20%,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