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1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薛丞富

選任辯護人李仲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三四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案被告甲○○因另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05號案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34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案被告被訴罪名與該案乃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表示請求移送於苗栗地院合併審理,再經本院徵得苗栗地院(承審股別:德股)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苗栗地院民國114年1月21日函文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於苗栗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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