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戴婉蓉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 法扶 )被告 游昇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