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戊○○律師
丁○○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魯寶文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