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24號原告 陳富子 被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先位聲明: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原物分割,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共有人;㈡備位聲明: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審酌兩造共有房屋及其坐落土地鄰近條件相近房屋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57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附卷可參,是附表所示房地應以每平方公尺57萬元計算其價值,乘以原告就房地應有部分比例4574/10000。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629,693元(計算式:570,000×〈172.95+15.96+16.79〉×4574/10000=53,629,69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編號不動產名稱權利範圍1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全部2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6405/1000003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1114/1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