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76號原告AW000-A11003(真實姓名詳卷)
AW000-A11003之配偶(真實姓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 王智星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周郁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對被告113年12月18日之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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