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