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花凱婷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 花大翔 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蔡靜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