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羣廸(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伍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羣廸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101年11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被告在臺北市○○區○○路○○○號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急診室2樓男廁內昏倒,經醫護人員救治時,發現被告手持空針筒1支,並報警處理,為警在該廁所內之垃圾桶上發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555公克),因被告業於102年1月25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2月27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555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1紙附卷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被告於102年
1月25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偵查卷附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附戶籍查詢資料可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555公克),經送驗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偵查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足證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