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王振泰 原告 王振維 原告 王元雄 被告 賴春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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