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即原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被上訴人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審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970,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81,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