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洪珮瑞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被告 莊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洪韻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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