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