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147號聲請人臺中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蘇淑貞 代理人 吳翊甄 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許炳川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內關於「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之記載,應更正為「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吳文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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