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林錦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陸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12
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70781元整(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47221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契約無特別規定,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重覆計算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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