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
分局 楊玉瑩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97年3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提供案外人永長營造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租稅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79,201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依聲請人通知之限繳日期,經登記在案。而案外人永長營造有限公司欠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三筆,本稅為(1)45,587元(2)22,906元(3)86,017元之限繳日期分別於(1)97年1月30日(2)96年5月31日(3)96年3月15日屆滿。詎案外人永長營造有限公司屆期仍未清償,尚欠本稅合計154,510元及滯納金、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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