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蔣正東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 陳雅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62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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