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 蔡玉蓮
羅苑寧 羅國華 廖淑貞 宋蕙君 宋蕙如 宋卉倫 廖致菁 廖淑媛 李美英 廖宋玉蘭 廖文豪 劉敬華 宋鄭桂英 詹寶珠 張聖易 陳瑞竹 余德慶 被告 鄭文宏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緝字第41號常業詐欺等案件(原繫屬案號:92年度訴字第288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繫屬案號93年度附民字第97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文宏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根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嘉晏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