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兆瑞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青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相助精密股│台灣企銀化│102年5月5日│156,541元│AB0000000││││份有限公司│成分行│││││││ 陳旭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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