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2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2115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6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7年9月13日107年度裁聲字第89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7年9月2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7年10月16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納裁判費,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89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蕭惠芳法官高愈杰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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