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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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共匪(原名:吳仕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共匪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共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